報告編號:贛通礦預評字[2020]014號
項目名稱 | 贛州市海鑫礦業(yè)有限公司上猶縣大棚山鎢礦地下開采安全預評價報告 | ||||
項目簡介 | 贛州市海鑫礦業(yè)有限公司上猶縣大棚山鎢礦礦區(qū)位于上猶縣城南195度方向,直距7.5千米處,礦區(qū)隸屬上猶縣東山鎮(zhèn)、黃埠鎮(zhèn)和崇義縣龍溝鄉(xiāng)管轄。地理坐標:東經114°30′44″-114°31′08″,北緯25°43′41″-25°44′19″。從礦區(qū)經2**簡易公路與贛州-崇義省道、廈蓉高速相連。贛南地區(qū)近十年來交通改善很大,已構成鐵路、高速公路、普通公路、航空立體交通網絡,南北向有京九鐵路、贛韶高速、廈蓉高速、大廣高速、105國道,東西向有贛龍鐵路、廈蓉高速、323國道、贛豐線,南接廣東,西通湖南,東連福建,北達省會城市南昌,交通較為便利。 上猶縣大棚山鎢礦礦區(qū)系按贛州市**的要求整合而成。2015年7月,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批復贛州市海鑫礦業(yè)有限公司上猶縣大棚山鎢礦劃定礦區(qū)范圍批復,礦區(qū)范圍由17個拐點圈定,開采深度由510m至100m標高,礦區(qū)面積為1.1066km2。該礦區(qū)由絲茅坳區(qū)段、大棚山區(qū)段、雪竹窩區(qū)段等三個區(qū)段組成。其中,絲茅坳區(qū)段為原上猶縣絲茅坳銅礦,原絲茅坳采礦許可證規(guī)定采礦標高為280米至100米。經多年采掘,現在已系統(tǒng)形成275、240、200、165、140五個中段,200中段以上已經采空,采礦深度已達165米標高。且礦床的200米標高至165米標高中部也已有部分采掘;大棚山區(qū)段為贛州市海鑫礦業(yè)有限公司上猶大棚山鎢礦,原大棚山采礦許可證規(guī)定采礦標高為390米至100米。經多年采掘,現在已系統(tǒng)形成320、265、230、200、160和130六個中段,265中段以上已經采空,采礦深度已達160米標高。且礦床的265米標高至160米標高中部也已有部分采掘;雪竹窩區(qū)段為整合擴界劃入,未開采,待詳勘?,F絲茅坳、大棚山停產多年。 目前鎢精礦市場回暖,礦山計劃重新啟動該礦區(qū)開采,履行完安全設施“三同時”手續(xù)后重新申請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。 2020年6月,該礦委托湖南聯盛勘察設計有限公司完成編制了《贛州市海鑫礦業(yè)有限公司大棚山鎢礦(絲茅坳、大棚山區(qū)段)地下開采可行性研究報告》(以下簡稱可研),根據可研報告,設計采用平硐+盲斜井開拓方案。利用平硐將將絲茅坳、大棚山區(qū)段連接起來,形成分區(qū)開采,其中絲茅坳區(qū)段為207線~224線,+240m~+100m標高之間的礦體;大棚山區(qū)段為15線~24線,+265m~+100m標高之間的礦體。設計采用淺孔留礦法,生產規(guī)模為6萬 t/a,服務年限6.8年。 | ||||
委托單位聯系人 | 黃彩芳 | 聯系電話 | 15807070138 | ||
項目組長 | 施祖遠 | 技術 | — | ||
報告編制人 | 施祖遠 | 報告審核人 | 李樂農 | ||
技術負責人 | 李舒椿 | 注冊安全工程師 | — | ||
過程控制負責人 | 劉 赟 | 參與評價安全評價師 | 施祖遠、卓登榮、華金龍 | ||
現場工作人員 | 施祖遠 、卓登榮 | ||||
主要任務 | 對該礦進行了現場勘察,收集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技術標準、礦山設計資料、安全技術與管理資料和礦山現狀資料,對贛州市海鑫礦業(yè)有限公司上猶縣大棚山鎢礦地下開采建設項目進行調查分析,作出客觀的評價,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,在此基礎上編制本預評價報告,作為該礦山建設項目后續(xù)設計的技術依據。 | ||||
現場工作時間 | 2020.1.3;2020.6.28 | 報告提交時間 | 2020.7. | ||
其它 | 為了安全預評價的科學性、公正性和嚴肅性,按照《安全預評價導則》的要求,我公司組織組于2020年1月3日、6月28日對該工程項目進行現場勘查、收集有關法律法規(guī)、技術標準和建設項目資料。分析了該建設工程項目中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險、有害因素,及可能發(fā)生的事故類型,預測事故后果嚴重等級等內容。本預評價報告劃分為以下十一個單元:總平面布置單元;開拓單元;提升和運輸單元;采掘單元;通風單元;供配電設施單元;防排水與防滅火單元;廢石場單元;安全避險“六大系統(tǒng)”單元、安全管理單元、重大危險源辨識單元及其他單元。對劃分的評價單元及單元內的因素逐項進行分析、評判,提出了相應的預防對策措施。在此基礎上編制該預評價報告。 安全預評價報告認為,本評價項目內部及周邊環(huán)境一般,交通、通訊便利,項目有關的證照合法、**,項目的建設對公共安全無大的影響,礦山開采潛在主要危險、有害因素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。礦山落實項目可研及本報告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,按照**的法律、法規(guī)、標準建設施工和建成后的安全管理,其風險處在可接受的水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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